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9修訂)
法律修訂
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
根據(jù)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
關的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五條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jiān)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商務、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shù)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yè)人員。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fā)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
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
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
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高投標限價或者***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jù)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
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評標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span>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jiān)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
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
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由***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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